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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693225666K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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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0000000000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注销申请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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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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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41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卫星地球站书面注销申请要素齐全,加盖单位公章;交回的无线电台执照真实有效;已缴清截至注销之日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作出决定,即为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注销设置、使用除“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以外的其他卫星地球站审批和许可工作。注销设置、使用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许可。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材料接收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卫星地球站书面注销申请要素齐全,加盖单位公章;交回的无线电台执照真实有效;已缴清截至注销之日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卫星地球站书面注销申请要素齐全,加盖单位公章;交回的无线电台执照真实有效;已缴清截至注销之日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办理结果:卫星地球站注销通知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卫星地球站注销通知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卫星地球站注销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1.写明注销原因; 2.写明卫星地球站执照编号、设备型号及设备数量; 3.写明注销前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已缴纳完成; 4.承诺注销后及时拆除卫星地球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5.注销申请结尾处填写落款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例下载

二、拟注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卫星地球站)原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无线电台执照真实有效,执照载明的台(站)设置使用人同注销申请提出人一致。

样例下载

三、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需完整、真实、有效,符合审核要点要求,卫星地球站书面注销申请要素齐全,加盖单位公章;交回的无线电台执照真实有效;已缴清截至注销之日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卫星地球站注销通知书

结果名称:

卫星地球站注销通知书

结果样本:

卫星地球站注销通知书.pdf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1.问:频率使用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根据情况频率使用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根据需要可申请延期。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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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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