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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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 2.不从事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且不从事进出口业务。 3.变更后住所地或生产地在北京。 4.申请表填写完整无空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中“名称”与公章一致。 5.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三、申请人承诺”页。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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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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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201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01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01003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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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非承诺方式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
行使内容 | 市级核发权限: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 区级核发权限:除上述情形以及从事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从事进出口经营外,由住所地区级园林绿化局核发。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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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延期、变更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填写完整无空白,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中“名称”与公章一致; 2.申请表“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信息一致; 3.“核发机关”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有效期至”晚于申请时间; 4.变更后住所或生产地点在北京; 5.变更后“生产经营种子种类”不涉及“林木良种种子”“林木良种穗条”“主要草种杂交种子”“主要草种杂交种子的亲本种子”“主要草种常规原种种子”; 6.如实填写可使用的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 7.如实填写1名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情况; 8.生产地点已取得合法使用权; 9.用于生产的采种林或草种田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 10.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11.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12.苗木生产地点不属于耕地; 13.生产经营的品种已通过国家或北京市审定; 14.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展开】 | 【展开】 | 【展开】 |
二、告知承诺办理还需 | |||||||||
(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认真阅读承诺书内容,提交加盖公章的“三、申请人承诺”页。【展开】 | 【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每份材料需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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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表填写完整无空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中“名称”与公章一致;2.申请表“核发机关”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有效期至”晚于申请时间; 3.申请表“许可证注明事项变更情况”“生产经营种子种类”未勾选“林木良种种子”“林木良种穗条”“主要草种杂交种子”“主要草种杂交种子的亲本种子”“主要草种常规原种种子”; 4.变更后“住所”或“生产地点”在北京; 5.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申请人已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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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复核收件人员审查结果;2.申请表“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信息一致; 3.申请表中“是否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勾选“具备”或“不生产种子”,“生产地点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勾选“无 ”,“种植苗木的土地是否属于耕地”勾选“不属于”。【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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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部门进驻人员 | 实地勘察通知书 | |
审查标准 1.复核受理人员审查结果;2.申请人新增生产用地使用权来源明确,有合同或协议可以追溯至土地承包人,约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申请表“生产面积”,位置与申请表填写一致,地块经检疫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3.新增苗木生产用地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土地性质不是耕地; 4.新增生产经营的品种已通过国家或北京市审定; 5.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实地查看晒场、种子库以及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申请人能够提供购买发票、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 6.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已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技术人员能够提供林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或证明本人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聘用合同; 7.采种林或草种田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 8.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9.申请时间未超过有效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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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人符合以下许可条件: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或草种田; 5.从事苗木生产的,生产地点不属于耕地; 6.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时间距有效期届满超过三十日的,可以同时延续有效期至作出许可决定后5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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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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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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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doc |
有效时间 | 5年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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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5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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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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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确认身份),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前来办理,但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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