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Q7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小作坊、小餐饮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或者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超出许可或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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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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