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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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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司法局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丰台区丰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综合窗口; 丰台区丰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58号丰台工人俱乐部综合楼西侧一层综合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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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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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办理时间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丰台区丰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00 - 12: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综合窗口; 丰台区丰台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58号丰台工人俱乐部综合楼西侧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2116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1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116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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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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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设立登记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要素填写完整齐备,材料齐全。【展开】《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是政府核发文件。要素填写完整齐备,材料齐全。【展开】《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人员、工作规则等章程要素完备,材料齐全。【展开】《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四)经费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合法有效的经费管理。【展开】《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有真实合法的住所材料。【展开】《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材料齐全,原件复印件一致。【展开】《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展开】《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受理人员同意受理

    审查标准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直辖市、省会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9个工作日决定人员同意决定

    审查标准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直辖市、省会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登记证书
    发证1个工作日登记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登记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png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展开】

是否收费:

1、办理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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