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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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扫描上传; 3.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为一份,扫描分辨率控制在100dpi、灰度扫描模式、pdf格式,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 4.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申报企业不得含有外资成份。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65;(010)55525729;(010)8915015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一层A区16、17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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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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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21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9000A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120.52.185.43/whsp/xzShow.do?show=sqrhome&ref=allsq&slqy=110000 电话查询:(010)89150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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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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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网上办理,免于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加盖公章、内容真实。【展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三 | 域名登记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在有效期内;2.利用应用程序开展经营活动的,提供应用程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展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四、各互联网经营项目业务说明 | |||||||||
(一) | 互联网经营网络音乐产品业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应包括:1.公司情况简介:(1)公司基本情况;(2)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内容安全保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概况;(3)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工作场地、计算机数量、服务器数量等工作软硬件条件情况介绍;(4)服务器来源及所在地介绍;(5)公司股权追溯至自然人股东后确定无外资的承诺;2. 围绕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从内容、技术、管理三方面具体阐释主要经营策略和已开展以及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 网络文化项目产品及网站或app应用程序经营平台介绍。(1)拟经营的网络音乐产品简介;(2)网站介绍。①网站架构;②网站或app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应显示网站名称,首页底部应显示申请公司全称,附页面截图;③网站经营网络音乐产品所具备的服务功能、用户管理功能、付费功能及其他功能介绍说明,附页面截图;④网站不得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运营网站的承诺;4.盈利模式介绍:(1)包括但不限于付费模式、购买虚拟道具、购买服务等内容介绍;(2)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付费的退还方式及管理措施;5.经营管理制度。(1)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详细描述用户权益保障办法及交易纠纷处理具体方式、流程等;(2)技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音乐产品内容自审制度,包括音乐产品内容审查措施,弹幕、留言等互动内容审查措施,自审人员姓名、职责、责任追究方式等,应符合《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要求;(4)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5)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包括技术安全、生产安全和内容安全方面突发事项预测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展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1.加盖公章;2.网络音乐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展开】 |
或互联网经营网络动漫产品业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应包括:1.公司情况简介:(1)公司基本情况;(2)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内容安全保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概况;(3)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工作场地、计算机数量、服务器数量等工作软硬件条件情况介绍;(4)服务器来源及所在地介绍;(5)公司股权追溯至自然人股东后确定无外资的承诺;2. 围绕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从内容、技术、管理三方面具体阐释主要经营策略和已开展以及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 网络文化项目产品及网站或app应用程序经营平台介绍。(1)拟经营的网络动漫产品简介;(2)网站介绍。①网站架构;②网站或app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应显示网站名称,首页底部应显示申请公司全称,附页面截图;③网站经营网络动漫产品所具备的服务功能、用户管理功能、付费功能及其他功能介绍说明,附页面截图;④网站不得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运营网站的承诺;4.盈利模式介绍:(1)包括但不限于付费模式、购买虚拟道具、购买服务等内容介绍;(2)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付费的退还方式及管理措施;5.经营管理制度。(1)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详细描述用户权益保障办法及交易纠纷处理具体方式、流程等;(2)技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动漫产品内容自审制度,包括动漫产品内容审查措施,弹幕、留言等互动内容审查措施,自审人员姓名、职责、责任追究方式等,应符合《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要求;(4)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5)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包括技术安全、生产安全和内容安全方面突发事项预测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展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1. 加盖公章;2.网络动漫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展开】 | |
或互联网经营网络演出剧(节)目业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应包括:1.公司情况简介:(1)公司基本情况;(2)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内容安全保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概况;(3)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工作场地、计算机数量、服务器数量等工作软硬件条件情况介绍;(4)服务器来源及所在地介绍;(5)公司股权追溯至自然人股东后确定无外资的承诺;2. 围绕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从内容、技术、管理三方面具体阐释主要经营策略和已开展以及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 网络文化项目产品及网站或app应用程序经营平台介绍。(1)拟经营的网络演出剧(节)目形式及艺术类别介绍;(2)适用于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技术描述; (3)运营团队建设介绍,包括组建设想、运营团队人员配置、工作职责等;(4)网站介绍。①网站架构;②网站或app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应显示网站名称,首页底部应显示申请公司全称,附页面截图;③网站经营演出剧(节)目产品所具备的服务功能、用户管理功能、付费功能及其他功能介绍说明,附页面截图;④网站不得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运营网站的承诺;4.盈利模式介绍:(1)包括但不限于付费模式、购买虚拟道具、购买服务等内容介绍;(2)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付费的退还方式及管理措施;5.经营管理制度。(1)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详细描述用户权益保障办法及交易纠纷处理具体方式、流程等;(2)技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演出剧(节)目内容自审制度,包括演出剧(节)目内容审查措施,弹幕、留言等互动内容审查措施,自审人员姓名、职责、责任追究方式等,应符合《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要求;(4)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5)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包括技术安全、生产安全和内容安全方面突发事项预测及应急处置措施等。(6)经营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报审或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报备制度。【展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1. 加盖公章;2.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展开】 | |
或互联网经营网络表演业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应包括:1.公司情况简介:(1)公司基本情况;(2)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内容安全保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概况;(3)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工作场地、计算机数量、服务器数量等工作软硬件条件情况介绍;(4)服务器来源及所在地介绍;(5)公司股权追溯至自然人股东后确定无外资的承诺;2. 围绕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从内容、技术、管理三方面具体阐释主要经营策略和已开展以及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 网络文化项目产品及网站或app应用程序经营平台介绍。(1)拟经营的网络表演艺术形式形式及艺术类别介绍;(2)虚拟道具介绍:包括表现形式、名称、作用、价格、支付和退回方式、网络表演者和企业的分成比例等;(3)网站介绍。①网站架构;②网站或app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应显示网站名称,首页底部应显示申请公司全称,附页面截图;③网站经营网络表演产品所具备的服务功能、用户管理功能、付费功能及其他功能介绍说明,附页面截图;④网站不得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运营网站的承诺;4.盈利模式介绍:(1)包括但不限于付费模式、购买虚拟道具、购买服务等内容介绍;(2)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付费的退还方式及管理措施;5.经营管理制度。(1)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详细描述用户权益保障办法及交易纠纷处理具体方式、流程等;(2)技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网络表演内容自审制度,包括网络表演内容审查措施,对网络表演实时监管的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弹幕、留言等互动内容审查措施,自审人员姓名、职责、责任追究方式等,应符合《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要求;(4)对网络表演者的管理措施,包括双方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等;(5)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6)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包括技术安全、生产安全和内容安全方面突发事项预测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展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1. 加盖公章;2.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展开】 | |
或互联网经营网络艺术品业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应包括:1.公司情况简介:(1)公司基本情况;(2)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内容安全保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概况;(3)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工作场地、计算机数量、服务器数量等工作软硬件条件情况介绍;(4)服务器来源及所在地介绍;(5)公司股权追溯至自然人股东后确定无外资的承诺;2. 围绕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从内容、技术、管理三方面具体阐释主要经营策略和已开展以及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 网络文化项目产品及网站或app应用程序经营平台介绍。(1)拟经营的网络艺术品形式及艺术类别介绍,应符合:利用数字化手段创作而成、通过信息网络运营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数字文物不属于网络艺术品;(2)拟经营的网络艺术品有关技术介绍:①基于区块链非同质化代币技术的网络艺术品唯一性保障技术介绍;②区块链技术来源及授权材料;(3)网站介绍。①网站架构;②网站或app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应显示网站名称,首页底部应显示申请公司全称,附页面截图;③网站经营网络艺术品所具备的内容展示功能、用户管理功能、付费功能介绍及相应功能呈现的页面截图;④网站不得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运营网站的承诺;4.盈利模式介绍:(1)包括但不限于付费模式、购买虚拟道具、购买服务等内容介绍;(2)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付费的退还方式及管理措施;5.经营管理制度。(1)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详细描述用户权益保障办法及交易纠纷处理具体方式、流程等;(2)技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艺术品内容自审制度,包括艺术品内容审查措施、弹幕、留言等互动内容审查措施、自审人员姓名、职责、责任追究方式等,应符合《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要求;(4)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5)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包括技术安全、生产安全和内容安全方面突发事项预测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展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1. 加盖公章;2.网络艺术品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艺术品应为唯一性作品,其复制品不视为网络艺术品。申请人应具有确定网络艺术品唯一性的成熟技术手段,保障作品在被复制后仍具有唯一性和可辨识性。【展开】 | |
或互联网经营网络展览比赛活动业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应包括:1.公司情况简介:(1)公司基本情况;(2)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内容安全保障人员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概况;(3)适应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经营活动的工作场地、计算机数量、服务器数量等工作软硬件条件情况介绍;(4)服务器来源及所在地介绍;(5)公司股权追溯至自然人股东后确定无外资的承诺;2. 围绕所申请网络文化项目从内容、技术、管理三方面具体阐释主要经营策略和已开展以及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 网络文化项目产品及网站或app应用程序经营平台介绍。(1)拟经营的网络展览文化产品类别及比赛模式简介;(2)网站介绍。①网站架构;②网站或app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应显示网站名称,首页底部应显示申请公司全称,附页面截图;③网站经营网络展览比赛活动所具备的内容展示功能、用户管理功能、付费功能介绍及相应功能呈现的页面截图;④网站不得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运营网站的承诺;4.盈利模式介绍:(1)包括但不限于付费模式、购买虚拟道具、购买服务等内容介绍;(2)终止服务时未使用部分付费的退还方式及管理措施;5.经营管理制度。(1)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详细描述用户权益保障办法及交易纠纷处理具体方式、流程等;(2)技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网络展览比赛活动内容自审制度,包括网络展览比赛活动内容审查措施、弹幕、留言等互动内容审查措施、自审人员姓名、职责、责任追究方式等,应符合《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要求;(4)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5)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包括技术安全、生产安全和内容安全方面突发事项预测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展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展开】 | 1. 加盖公章;2.网络展览、比赛活动是指在运营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业务过程中举办的对应内容的网络展览比赛活动。申请人为自身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举办展览、比赛活动应同时申请此项经营范围,不可只申请展览、比赛活动经营范围。【展开】 | |
五 | 委托授权书(网上办理,免于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填写齐全,标准,无遗漏 2,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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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的予以收件,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收件。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2.按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加盖公章、扫描;3.所有材料扫描成一份,分辨率100dpi、灰度模式、pdf格式;4.上传的扫描材料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2.按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加盖公章、扫描;3.所有材料扫描成一份,分辨率100dpi、灰度模式、pdf格式;4.上传的扫描材料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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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审查标准,批准的,核发该事项批准文书;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批准 |
审查标准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有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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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部门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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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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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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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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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0〕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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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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