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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MB1518020J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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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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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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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518020J211022200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的幅度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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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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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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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依据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9条】【第1款】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第50条】【第1款】【第3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9865251【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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