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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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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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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景山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综合窗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景山管理部: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10)12329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7005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1、核对表内信息项是否填写完整; 2、核对个人缴存基数:不能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也不能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 3、核对单位缴存额与个人缴存额是否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4、核对表内人数合计与增加金额合计数是否准确。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办件(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所属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