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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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未超过3年的;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3年,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二)受聘于一家具有资质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三)年龄在65周岁以内;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人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三、申请变更注册的条件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 (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受聘于一家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所在执业机构名称变更; (四)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注销注册的条件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申请条件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8091;(010)891501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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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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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1401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0114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011401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jszcxt.cirea.or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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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证或破损换证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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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扫描件(模板下载 );(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从事房地产教学的高校教师除外); 离退休的,只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扫描件;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只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扫描件;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高校教师,只需提供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证扫 描件、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或研究的证明和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扫描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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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登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填写相关申请表,确认后打印申请表,签名盖章后扫描上传(空表、样表仅做参考,实际表单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中在线填报的表单为准) | |||||||||
(一)、初始注册网上申请 | |||||||||
1 | 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签字、机构盖章【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展开】 |
(二)、变更注册网上申请 | |||||||||
1 | 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签字、机构盖章【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展开】 |
(三)、延续注册网上申请 | |||||||||
1 | 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签字、机构盖章【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展开】 |
(四)、证书补办(更换)申请 | |||||||||
1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补办(更换)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签字、机构盖章【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展开】 |
(五)、注销注册网上申请 | |||||||||
1 | 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签字、机构盖章【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扫描件【展开】 |
一寸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扫描件【展开】 | |
三 | 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申请时点在劳动关系有效期内【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扫描件【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证书编号【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扫描件【展开】 |
五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有效期内,可查证【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展开】 | 扫描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扫描件(模板下载 );(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从事房地产教学的高校教师除外); 离退休的,只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扫描件;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只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扫描件;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高校教师,只需提供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证扫 描件、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或研究的证明和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扫描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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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未超过3年的;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3年,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二)受聘于一家具有资质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三)年龄在65周岁以内;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人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三、申请变更注册的条件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 (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受聘于一家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所在执业机构名称变更; (四)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注销注册的条件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申请条件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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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证书 |
审查标准 符合住建部《房地产注册估价师管理办法》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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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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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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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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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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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房﹝2019﹞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等4个直辖市和江苏、广东两省(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免冠照片有什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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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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