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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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来源:外专发〔2017〕3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附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十、办理基本流程)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64080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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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11410900104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决定(除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区、海淀区、昌平区外);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全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预审、受理、审查(除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区、海淀区、昌平区外)。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延庆区等负责本区的预审、受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区、海淀区、昌平区负责本区的预审、受理、审查、决定。 | ||

| 该事项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非中文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上传原件彩色的附件信息。 3.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系统可查询到已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4.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材料。 5.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 自2023年11月7日起,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其他缔约国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7.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证书需认证),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8.已取得博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所聘岗匹配的,工作经历不作要求,依据实际情况,可按外国高端人才(A类)第五款或外国专业人才(B类)第一款申请。毕业一年内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已取得硕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所聘岗匹配的,工作经历不作要求,可按其他外国人员(C类)第三款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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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非中文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上传原件彩色的附件信息。 3.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系统可查询到已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4.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材料。 5.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 自2023年11月7日起,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其他缔约国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7.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证书需认证),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8.已取得博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所聘岗匹配的,工作经历不作要求,依据实际情况,可按外国高端人才(A类)第五款或外国专业人才(B类)第一款申请。毕业一年内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已取得硕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所聘岗匹配的,工作经历不作要求,可按其他外国人员(C类)第三款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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