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省级权限)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13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附件第81项和82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