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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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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67XG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医疗机构校验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0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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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市中医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以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三级医疗机构3年,其余医疗机构1年”、第三十四“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独资医院的校验期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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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中医医疗机构校验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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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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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以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三级医疗机构3年,其余医疗机构1年”、第三十四“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独资医院的校验期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32857【展开】

网上咨询:

http://zyj.beijing.gov.cn/【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区综合窗口或者咨询台【展开】

投诉网址:

http://zyj.beijing.gov.cn/【展开】

基本编码 000123004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0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zyj.beijing.gov.cn/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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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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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校验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未进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激活的医疗机构,应先到市中医局领取用户名和密码。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北京市中医局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入口”栏目,下载安装包,安装“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选择是否“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在线提交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如不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仅需在线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4.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市中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需与网上提交的申请内容相一致 2.首页封面应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手签签字或名章 3.附表14-7“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意见”栏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手签签字或名章 4..附表14-7“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栏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展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网上填写并加盖电子印章,如现场提交纸质材料须打印并盖章【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官方发放【展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内容详尽全面【展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必备医疗设备、医疗技术的对应关系、变更情况的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全面详实【展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整改情况的说明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全面真实【展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的说明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真实全面【展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的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全面详实【展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校验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未进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激活的医疗机构,应先到市中医局领取用户名和密码。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北京市中医局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入口”栏目,下载安装包,安装“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选择是否“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在线提交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如不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仅需在线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4.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市中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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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材料齐全,受理;不齐,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标准,通过;不符合标准,退回。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合法,经现场校验合格,不包括专家现场校验时间【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3个工作日制证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jpg
有效时间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doc
有效时间三年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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