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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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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以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三级医疗机构3年,其余医疗机构1年”、第三十四“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独资医院的校验期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32857【展开】 网上咨询: http://zy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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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区综合窗口或者咨询台【展开】 投诉网址: http://zy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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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y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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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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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校验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未进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激活的医疗机构,应先到市中医局领取用户名和密码。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北京市中医局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入口”栏目,下载安装包,安装“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选择是否“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在线提交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如不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仅需在线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4.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市中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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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需与网上提交的申请内容相一致 2.首页封面应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手签签字或名章 3.附表14-7“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意见”栏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手签签字或名章 4..附表14-7“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栏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展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 | 网上填写并加盖电子印章,如现场提交纸质材料须打印并盖章【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官方发放【展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内容详尽全面【展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必备医疗设备、医疗技术的对应关系、变更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全面详实【展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 | 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整改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全面真实【展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真实全面【展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七 |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全面详实【展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校验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未进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激活的医疗机构,应先到市中医局领取用户名和密码。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北京市中医局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入口”栏目,下载安装包,安装“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选择是否“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在线提交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如不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仅需在线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4.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市中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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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受理;不齐,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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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标准,通过;不符合标准,退回。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合法,经现场校验合格,不包括专家现场校验时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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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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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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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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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doc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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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校验收费吗?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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