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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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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第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慈善信托名称; (二)慈善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六)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八)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九)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职责的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来源:《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民政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86881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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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1011002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有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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