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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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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2.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737;(010)891507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fgw.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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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fgw.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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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02001005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1592110102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15921101020010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737;(010)8915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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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4号)要求,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权限进行项目核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无需提供用地预审相关材料; 2.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项目核准的请示(含初审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一)企业项目核准申请请示原件1份、应加盖公章(二)属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申请的请示复印件1份、应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4号)。【展开】 | 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展开】 |
二 | 项目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3.项目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应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致; 4.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 5.是否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7.与其他前置要件主体一致。【展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4号)。【展开】 | 应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展开】 |
三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四 | 投资意向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投资意向书中投资方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4号)。【展开】 | 【展开】 |
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展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4号)。【展开】 | 【展开】 | |
或股东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4.股东会决议中有同意该项目实施的决议内容。【展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4号)。【展开】 | 【展开】 | |
五 | 有效规划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有效规划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以上; 4.有效规划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5.有效规划意见应包含申报项目的规划内容。【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包括规划意见书、规划意见复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展开】 |
六、有效的用地意见 | |||||||||
(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纸质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中的用地范围应包括申报项目的用地。【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展开】 |
(二)、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 |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2 | 招标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复印件1份; 2.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或挂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纸质复印件1份; 2.土地权属是否明确。【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
3 | 中标通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纸质复印件1份; 2.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土地使用权出让【展开】 |
(三)、土地转让项目还需 | |||||||||
1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纸质复印件1份; 2.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中的受让方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展开】 |
七、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 |||||||||
(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 | |||||||||
1 | 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纸质复印件1份; 2.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应在30日(含)以上; 3.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的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内容应包含申报项目涉及水影响的批复。【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 |||||||||
1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纸质复印件1份;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中的项目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中应包括申报项目对社会稳定风险的影响。【展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无需提供用地预审相关材料; 2.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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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8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项目核准的批复 |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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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项目核准的批复 |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11. 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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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6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项目核准批复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项目核准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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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项目核准批复 | |
结果名称 | 项目核准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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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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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6〕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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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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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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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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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外资〔2020〕3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对于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落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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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发改规〔2020〕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应当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等部门行使市级权限(不含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二)外商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三)除负面清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外资项目需核准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的以外,其他外资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备案管理。 (四)落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展开】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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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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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函〔2021〕10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四、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停止执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我们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具体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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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8〕13号)规定,看看您申报的项目是不是属于上述目录的项目管理范围,如果不在范围内,就是备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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