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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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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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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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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32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110532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110532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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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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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由受害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直系亲属,在治疗结束后30日内(申请时效不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按照《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事项中人身伤亡补偿的申请流程,向伤害发生所在区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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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须有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签字及盖章; 2、个人提交申请的需由请人签字,单位提交申请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申请人名称与签字或印章内容一致; 3、申请表按固定个格式填写,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无遗漏; 4、申请人提交的联系人信息及联系电话应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第六条【展开】 | 【展开】 |
二 | 身份证件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中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 2、如申请人死亡的核对死亡证明。【展开】 | 该材料无直接法律支撑,用于对申请人办理事项所需必要信息进行采集、核对和存档。【展开】 | 【展开】 |
三 | 发案过程、受伤害或死亡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签字,如申请人死亡的,代理人签字。【展开】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第六条【展开】 | 【展开】 |
四 | 受伤害情况及诊疗记录情况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2、急诊治疗的医疗机构不限制是否具有医保资质。【展开】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第六条【展开】 | 急诊治疗的医疗机构不限制是否具有医保资质【展开】 |
五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信息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展开】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第六条【展开】 | 【展开】 |
六 | 有医保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费用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展开】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第六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由受害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直系亲属,在治疗结束后30日内(申请时效不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按照《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事项中人身伤亡补偿的申请流程,向伤害发生所在区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收单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2.个人提交申请的须由请人签字,单位提交申请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表须有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签字及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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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接到区园林绿化局报送的补偿结果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2.个人提交申请的须由请人签字,单位提交申请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表须有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签字及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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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5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根据区园林绿化局报送补偿意见及申请材料对申请进行审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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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助申请认定表 |
审查标准 根据审查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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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助申请认定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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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助申请认定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助申请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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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补偿批准)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助申请认定表(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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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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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经2009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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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绿法发〔201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区(县)园林绿化局做出并上报的补偿决定,给付申请人补偿,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野生动物造成伤亡当年补偿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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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可以到哪些医疗机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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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补偿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当到具有医保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因需要银座治疗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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