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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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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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121592110702001001
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5(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分条件办理(市区)
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
2.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项目已经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采购合同一致,且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4.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时间需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建设期内;
5.超出外商投资项目进扩设备免税确认书规定的有效期限未完成设备进口的,如需继续进口设备并享受免税的,需提前30日办理延期申请;
6.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办理结果: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
2.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项目已经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采购合同一致,且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4.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时间需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建设期内;
5.超出外商投资项目进扩设备免税确认书规定的有效期限未完成设备进口的,如需继续进口设备并享受免税的,需提前30日办理延期申请;
6.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办理结果:审查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
2.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项目已经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采购合同一致,且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4.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时间需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建设期内;
5.超出外商投资项目进扩设备免税确认书规定的有效期限未完成设备进口的,如需继续进口设备并享受免税的,需提前30日办理延期申请;
6.投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办理结果: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http://project.fgw.beijing.gov.cn/zwfwpt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申请人自备纸质
二、授权或委托办理的
(一)、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2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7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2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外商投资企业的
五、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设备招标采购的
(一)、招标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含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
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一)、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商务合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资金申请报告批复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1997〕3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发改外资〔2006〕3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署税〔1999〕79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二)征免手续办理程序:1.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与署税(1997)1062号文所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同。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发改〔2006〕102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1.问:我要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请问具体怎么办理?
答:请您登陆是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办事指南”公示栏,点击“内外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事项,查看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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