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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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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签章有效,各项证照在有效期内。 2. 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高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并担任技术中心主任,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且建立运行两年以上,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5亿元,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不低于1亿元)。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在1000~5000万元之间,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建筑业1%;其他3%。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亿元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1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其他10%。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少于三件(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来源《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1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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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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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05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11070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110705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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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本市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等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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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二直接填写在网上系统相应位置; 材料三、材料六中的清单,要求以WORD格式上传;材料七中的清单,要求以EXCEL格式上传; 材料一、材料四、材料五、材料六中的证书,要求以扫描件上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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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事项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企业公章。 2.需以扫描件格式上传。 3.承诺书须以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事项为主。【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承诺书》;【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证书需以扫描件格式上传。 2.直接填写在网上系统相应位置。【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展开】 | 【展开】 |
三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应符合编写提纲要求。 2.要求以WORD格式上传。【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展开】 | 【展开】 |
或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应符合编写提纲要求。 2.要求以WORD格式上传。【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年度运行评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展开】 | 【展开】 | |
四 | 上一年度财务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财务情况须为上一会计年度。 2.财务情况须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需以扫描件格式上传。【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4)上一年度财务情况(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展开】 | 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展开】 |
五 | 上一年度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须为上一年度。 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需要带统计局水印。 3.要求以扫描件上传。【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5)上一年度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展开】 | 【展开】 |
六、知识产权信息 | |||||||||
(一) | 近三年企业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核实近三年知识产权数是否大于等于10件,以知识产权证书的个数为准。【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展开】 | 【展开】 |
(二) | 近三年企业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有效知识产权清单须为近三年企业获得。 2.清单要求以WORD格式上传。【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展开】 | 【展开】 |
(三)、制造业企业还需 | |||||||||
1 | 近三年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须为近三年内申请。 2.清单要求以WORD格式上传。 3.证书要求以扫描件上传。【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展开】 | 【展开】 |
七 | 体现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表的数据是否齐全。 2.清单要求以WORD或EXCEL格式上传。 3.证书要求以扫描件上传。【展开】 |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规范》附录B中表2-表20的全部内容。【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二直接填写在网上系统相应位置; 材料三、材料六中的清单,要求以WORD格式上传;材料七中的清单,要求以EXCEL格式上传; 材料一、材料四、材料五、材料六中的证书,要求以扫描件上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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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收申报材料 |
审查标准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3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京经信发〔2021〕72号)第五条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京经信发〔2021〕73号))第一部分第一条,自愿申报;2.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签章有效,各项证照在有效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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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正式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 |
审查标准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3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京经信发〔2021〕72号)第五条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京经信发〔2021〕73号))第一部分第一条;2.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签章有效,各项证照在有效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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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7.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符合认定要求,授予“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不符合要求,不授予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
审查标准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3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京经信发〔2021〕72号)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京经信发〔2021〕73号));2.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签章有效,各项证照在有效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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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部门审核人员 | 1、关于公布年度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关于公布年度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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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关于公布年度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 |
结果名称 | 关于公布年度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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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公布年度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运行评价正常即有效 |
无
【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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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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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经信发〔2023〕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及《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高精尖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促进企业技术中心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北京市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创建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三次。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高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并担任技术中心主任,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且建立运行两年以上,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5亿元,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不低于1亿元)。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在1000~5000万元之间,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建筑业1%;其他3%。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500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亿元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前沿产业领域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业1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其他10%。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制造业企业近三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少于三件(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满足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且自评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基本要求参照第二章第六条。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形成评价结果,企业满足基本要求且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支持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产业创新投入,组织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竞争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和新产品产出,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企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对于能够保持较高增速、注重创新能力建设投资、具备较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创制能力的企业,择优给予支持。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在项目申报、人才引进与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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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经信发〔2023〕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和运行评价过程,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3〕73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和创建 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创建通知,提交创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申请和创建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创建材料提交 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即达到《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的内容进行自评打分。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集通知,于每年5月、8月、10月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规范》附录A);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企业内部成立技术中心批准文件; (8)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创建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二、运行评价 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评价结果,运行评价办理流程如下: (一)运行评价材料提交 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于每年6月份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年度运行评价材料。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参考《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规范》附录C);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运行评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运行评价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行评价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三、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可采取要求企业报送信息、不定期抽查、信息交叉验证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核查。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在申请和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将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北京)网上进行公示。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同时废止。 附件:《承诺书》 承 诺 书 本企业就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二)本企业对企业技术中心相关要求已全面、清楚了解,将严格履行承诺,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上述约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四)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目前新的企业技术中心是根据哪个文件来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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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建主要依据的文件有两个:一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72号);二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73号) |
2、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年审都是每年一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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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京经信发〔2021〕73号),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15日,10月8日至10月22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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