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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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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来源:《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2、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二名工作人员受理备案。工作人员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1)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 (2)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按要求填写《备案材料补正通知单》。备案申请人可以当场予以补正,也可以将补正有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核材料受理备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无延时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37号327房间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010)8522226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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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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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7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111007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11100700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天安门地区分局:(010)85222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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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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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备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备案。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内含单位位置示意图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布防图)。 上述材料要提供电子版一份(电子版通过刻录光盘报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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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 2.备案信息与现实情况进行复核,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电子版刻录光盘是否可以正常读取,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按照《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京公科信字【2013】1000号】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备案(电子版1份,电子版通过刻录光盘报送): (一)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二)单位位置示意图; (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布防图。【展开】 | 提供电子版1份,通过光盘刻录报送【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备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备案。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内含单位位置示意图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布防图)。 上述材料要提供电子版一份(电子版通过刻录光盘报送)。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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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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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保卫隶属关系所在的公安部门民警 | 收取《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
审查标准 市或者区公安部门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受理管辖单位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申请,收取《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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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个工作日 | 保卫隶属关系所在的公安部门民警和科信部门民警 |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填报内容真实有效,材料齐全 |
审查标准 备案材料经申报单位管辖民警审核,,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备案表无未填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初审民警将备案材料报本单位科技部门复核。如初审民警发现备案材料b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由备案申请人当场予以补正。无法当场补正的,将补正材料发公安部门指定的互联网邮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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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公安机关分管领导确认,备案审批通过,准许办理备案 |
审查标准 备案材料经单位管辖民警和科信部门民警两级审核通过后,报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准许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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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5个工作日 | 图像备案回执单 | 1、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回执单 |
发证 | 0.5个工作日 | 保卫隶属关系所在的公安部门民警 | 1、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回执单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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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回执单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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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回执单.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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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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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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