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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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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4.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民政局:工作日9:00-17:00;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年检申报后,如需领取纸质版年检结论通知书或加盖年检章,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86881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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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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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8005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111008005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111008005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民政局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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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586881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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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度检查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报内容完整,没有漏项; 2、填报内容如实、准确,不能虚报、谎报,不能出现逻辑错误或明显误填; 3、填报的有关内容符合字数要求,如工作总结和计划,不能字数过少; 4、必须有法人单位电子公章; 5、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填报,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电子签章; 6、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展开】 | 通过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提交【展开】 |
二 | 财务审计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此材料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出具; 2、电子原件1份; 3、内容完整,包含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4、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资质要求; 5、审计报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6、通过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网址提交。 7、审计报告格式、内容、附件等需符合《年检审计任务书》要求。【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展开】 | 通过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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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备,即时受理。若材料不齐备需退回补正 |
审查标准 凡于上一年度6月30日之前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当年的年度检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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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标准出具年检结论通知书。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退回修改。 |
审查标准 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年度审计报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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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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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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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通知书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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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展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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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展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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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年检是否需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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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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