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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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年检申报后,如需领取纸质版年检结论通知书或加盖年检章,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查看详情社会组织法人
承诺件
11110000000021039C2111008005003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国
办理信息
初审件
45(工作日)
45(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65868811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受委托组织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凡于上一年度6月30日之前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当年的年度检查
办理结果:材料齐备,即时受理。若材料不齐备需退回补正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年度审计报告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出具年检结论通知书。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退回修改。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年度检查报告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通过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提交
二、财务审计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通过http://ggfw.mzj.beijing.gov.cn/shzz/resources/app/login.html提交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1.问:办理年检是否需要收费?
答: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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