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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135M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施工项目标准化考评(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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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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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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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评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在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4分以上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项目考评主体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经项目考评主体初评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等级,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现场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二)目标任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来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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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建筑施工项目标准化考评(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创建)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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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评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在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4分以上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项目考评主体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经项目考评主体初评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等级,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现场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二)目标任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来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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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111014018001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18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18001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5597180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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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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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其他要求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施工企业应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如实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2、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内容填写真实有效,基本信息与申请人一致,意见填写客观公正; 4、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5、原件1份; 6、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展开】【展开】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应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 2、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内容填写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 5、原件一份; 6、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展开】【展开】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工程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应填写完整; 2、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5、原件1份; 6、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展开】【展开】
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施工单位每月开展自评,且自评结果应有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2、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5、原件1份; 6、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展开】【展开】
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 2、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 5、原件1份; 6、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展开】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展开】
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 2、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5、原件1份; 6、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展开】【展开】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 2、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3、内容填写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无污迹; 4、该材料无固定格式; 5、原件一份; 6、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以上材料为过程中信息,分为现场留存与平台填报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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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平台及时更新考评结果,实时反馈

    审查标准

    1、在本市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考评主体初评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3、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建委网站公示结果

    审查标准

    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予通过: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在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4分以上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七)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证书

    2、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证书
结果名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证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证书
结果名称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证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委会
依据名称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安委〔2011〕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目标任务。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其中,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展开】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建质〔2014〕1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建法〔2015〕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评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在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4分以上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项目考评主体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经项目考评主体初评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等级,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现场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企业自评和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件5),形成企业考评周期年度自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6)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7)。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三年内无施工项目的,考评主体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7日内,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大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并于每年1月底前, 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有工程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参照本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市场行为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一年后申请考评结果核验。考评主体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核验。核验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官网将该企业的考核等级及时更新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市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责成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专业学习,并进行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在相关系统中屏蔽其个人信息直至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10〕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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