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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05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展开】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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