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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506C
北京市文物局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4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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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文物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要求填报《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申请函》; (二)提供管理使用者具有的文保单位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 (三)涉及出租、出让情况的,需要提供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出租或者出让的合同书(或协议); (四)按要求提供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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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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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申请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申请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物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要求填报《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申请函》; (二)提供管理使用者具有的文保单位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 (三)涉及出租、出让情况的,需要提供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出租或者出让的合同书(或协议); (四)按要求提供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咨询台【展开】

基本编码 111029014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103玻璃房
电话查询:(010)89150657;(010)89150859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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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人员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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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规格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所有文件材料的PDF形式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申请函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从首都之窗网站下载申请函的模板下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使用情况的具体说明; 2、材料采用A4或A3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3、改变用途对象为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4、改变使用用途历史清晰,有利于文物保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使用情况的具体说明、初步办理意见【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如有所有权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1份(材料备查),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管理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没有所有权证,必须提供管理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权凭证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1份(材料备查),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三、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
(一)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合同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如存在出让、出租情况的,需要提供变更用途相关的合同书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1份(材料备查),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从首都之窗网站下载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模板,并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和申报; 2、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方案。【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规格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所有文件材料的PDF形式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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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1、申请函和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并按规范要求填报;
    2、所有申报材料完整,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签字),并装订成册;
    3、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PDF电子版扫描件,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4、检查涉及的文保单位为非国有的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5、涉及出让、出租等用途改变的,需要提供已经签署的改变用途的合同书。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该事项属于备案事项,申请人将备案申请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市文物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由市文物局存档备案,并发放《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不符合标准电话告知。

    审查标准

    1、企业提供材料规整、真实有效;
    2、申请函中,改变使用用途历史清晰。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中,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方案;
    3、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
    4、有利于文物保护。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结果名称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是否收费:

1、区级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在哪里进行?
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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