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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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要求填报《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申请函》; (二)提供管理使用者具有的文保单位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 (三)涉及出租、出让情况的,需要提供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出租或者出让的合同书(或协议); (四)按要求提供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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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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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1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103玻璃房 电话查询:(010)89150657;(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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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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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规格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所有文件材料的PDF形式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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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从首都之窗网站下载申请函的模板下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使用情况的具体说明; 2、材料采用A4或A3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3、改变用途对象为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4、改变使用用途历史清晰,有利于文物保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 | 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原用途和变更后的用途、变更的原因及使用情况的具体说明、初步办理意见【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如有所有权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1份(材料备查),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或管理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没有所有权证,必须提供管理使用单位出具的使用权凭证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1份(材料备查),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
三、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 | |||||||||
(一) |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合同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如存在出让、出租情况的,需要提供变更用途相关的合同书原件(供查验)和复印件1份(材料备查),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四 | 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从首都之窗网站下载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模板,并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和申报; 2、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方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文物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规格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所有文件材料的PDF形式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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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函和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并按规范要求填报;2、所有申报材料完整,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签字),并装订成册; 3、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PDF电子版扫描件,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4、检查涉及的文保单位为非国有的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5、涉及出让、出租等用途改变的,需要提供已经签署的改变用途的合同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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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该事项属于备案事项,申请人将备案申请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市文物局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由市文物局存档备案,并发放《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不符合标准电话告知。 |
审查标准 1、企业提供材料规整、真实有效;2、申请函中,改变使用用途历史清晰。文物保护、消防安全措施方案中,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方案; 3、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 4、有利于文物保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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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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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
结果名称 |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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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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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区级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在哪里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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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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