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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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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文物借用交流双方都为国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申请人为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文物借入方具备符合保管展示相应等级馆藏文物的保管、展示等条件,可以确保文物安全; 2、文物借用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达成了借用文物的一致共识,借用文物原因、去向与用途合理,并有利于发挥文物作用的价值; 3、文物借用的时间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已经在相关系统录入相关借用事项; 4、借用的文物已经在北京市文物局履行了“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程序; 5、交流借用的文物为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并适宜出借。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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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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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1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1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A区103玻璃房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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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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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 2、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电子版材料提交一式两份的光盘; 3、以上所有资料加盖公章后,提交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的PDF电子版本,文物照片提供不低于300dpi分辨率的照片,能够完整有效的识别馆藏文物,所有资料一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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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的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 2.备案函须包含单位名称、备案时间范围、借用文物数量、文物等级情况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内容包括:文物出借方意见,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用途、补偿方式,借用时间,文物名称、数量及等级;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包括:文物名称、借出单位信息、借出时间、文物等级、图片编号、借用单位信息、借用时间、归还时间、图片(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内容包括:文物名称、借出单位信息、借出时间、文物等级、图片编号、借用单位信息、借用时间、归还时间、图片(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加盖公章【展开】 |
三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 2.准确完整填写申请人信息、申请文件标题名称等相关信息。 3.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 2、纸质材料均需要PDF电子版,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电子版材料提交一式两份的光盘; 3、以上所有资料加盖公章后,提交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的PDF电子版本,文物照片提供不低于300dpi分辨率的照片,能够完整有效的识别馆藏文物,所有资料一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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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单位提供材料规整、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文物借用的时间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已经在相关系统录入相关借用事项; 4、借用的文物已经在北京市文物局履行了“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程序; 5、交流借用的文物为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并适宜出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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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该事项属于备案事项,申请人将备案申请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后,由市文物局存档备案,并发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标准电话告知。 |
审查标准 1、确认申请单位提供材料规整、真实有效;2、应提交光盘的应提交光盘一式两份,光盘内应包含申请函、文物目录和告知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光盘内包含的文物图片分辨率要求在300dpi以上 ;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文物借用交流双方都为国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申请人为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文物借入方具备符合保管展示相应等级馆藏文物的保管、展示等条件,可以确保文物安全; 5、文物借用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达成了借用文物的一致共识,借用文物原因、去向与用途合理,并有利于发挥文物作用的价值; 6、文物借用的时间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已经在相关系统录入相关借用事项; 7、借用的文物已经在北京市文物局履行了“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定级备案”程序; 8、交流借用的文物为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并适宜出借; 9、本次文物交流活动有利于发挥馆藏文物的价值,有利于文物保护工作。【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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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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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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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48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以借用时间为准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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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借用馆藏文物备案材料中涉及一级材料申报单位是否自行上报国家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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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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