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二款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bjdwjh@126.com【展开】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010)891507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32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111032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1110320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7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站点的设立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须加盖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章; 2.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表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4.申请表使用A4纸打印。【展开】 | 来源:《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展开】 | 【展开】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营业执照所载信息与申请表信息保持一致; 2.申请单位名称地址与申请表上单位名称地址一致; 3.营业执照须在有效期内; 4.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需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来源:《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展开】 | 【展开】 |
三 | 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及工作关系说明文件(如相关专业兽医人员任职资格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具备一定业务能力的救护人员,且人数不少于2人; 2.兽医人员应具备兽医相关专业毕业证明(大专及以上)或兽医资格证; 3.救护、饲养等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4.野生动物饲养笼舍和场地说明(包括笼舍面积、材质、结构说明及照片); 5.材料完整、清晰,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来源:《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展开】 | a、具备相关专业救护人员不少于2人b、兽医相关专业毕业证明(大专及以上)或兽医资格证(是否需要提供注册证明)c、劳动合同d、野生动物饲养笼舍和场地说明(包括笼舍面积、材质、结构说明及照片)【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评审专家 | 专家意见 | |
审查标准 1.饲养救护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2.基本救护工具、设备是否配备齐全; 3.野生动物收容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专业性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5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是否为独立法人;2.实地考察是否具有固定的收容场所; 3.申请材料须有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盖章; 4.按要求配备救护人员和兽医; 5.专业兽医人员具备兽医相关毕业证明(大专及以上)或兽医资格证是否真实有效; 6.救护、饲养等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7.是否具有野生动物饲养笼舍和场地说明(包括笼舍面积、材质、结构说明及照片); 8.材料完整、清晰,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的批复 |
审查标准 根据审查意见并结合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政策法规及专家论证结论进行综合研判,做出审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的批复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的设立结果样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展开】 |
【部门规章】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
依据名称 | 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林护发〔2014〕10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工作制度文件包括哪几个? |
---|
包括野生动物救护流程、动物救护防疫规范、兽医岗位职责、饲养员岗位职责共4个。 |
2、野生动物伤病治疗器械和药品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
1、动物治疗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2、具备基本的动物治疗器械,包括动物捕捉、运输、治疗等设施设备 |
3、对申请救护单位人员有什么要求? |
---|
需要相关专业救护人员不少于2人,需要有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兽医人员需要有兽医资格证明。 |
4、对于动物笼舍和场地有什么要求? |
---|
动物笼舍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应保障救护饲养动物一定的活动空间。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