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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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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1
到现场次数
44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街道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限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申请家庭申报的相关情况后,应会同公安、民政、地税、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成员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审核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街道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限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申请家庭申报的相关情况后,应会同公安、民政、地税、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成员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审核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一、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二、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②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有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 ③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基本准入条件 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公租房除外;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三)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基本准入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来源:1、《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5号)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1号)3、《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建法[2020]6号) (四)特殊情况: (1)关于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赠与他人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执行。 (2)关于申请人曾离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申请人曾离婚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执行。 (来源:《关于公租房受理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京住审字〔2012〕93号)第四、六条款)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受理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住保窗口,咨询该项的地点见各区、街办事指南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受理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住保窗口,咨询该项的地点见各区、街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8608;(010)891501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受理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住保窗口,咨询该项的地点见各区、街办事指南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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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1014007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0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07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为街道受理,区级审核,市级备案三级办理模式。副中心(通州)、开发区统筹调配由本单位解释。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提交纸质材料审核,备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方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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