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改办〔2018〕7号 四、第八条修改为:需房改部门审核相关单位支取售房款的职责划分,市房改部门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将售房款用于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的审核支取);各区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并按房屋所在区属地管理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等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照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 办理时间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怀柔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谷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综合窗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谷管理部: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咨询台;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金泰开阳大厦一层咨询台;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咨询台;海淀管理部: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3层咨询台;中关村管理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咨询台;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咨询台;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2层)咨询台;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吉祥园20号楼北侧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咨询台;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区恒安小区28号楼20号底商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咨询台;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咨询台;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咨询台;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咨询台;中关村管理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咨询台;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咨询台;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咨询台;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咨询台(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怀柔区金台园2号1层咨询台;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咨询台。【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
| 基本编码 | 112076004001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4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4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方庄管理部: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三环南路一号六里桥西南角;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窗口;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金泰开阳大厦一层窗口;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窗口;海淀管理部: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3层窗口;中关村管理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西门二层窗口;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窗口;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京原西街6号院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2层)窗口;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窗口(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窗口;通州管理部:通州区吉祥园20号楼北侧窗口;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窗口(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窗口;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窗口;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窗口;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窗口;延庆管理部:延庆区恒安小区28号楼20号底商窗口。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提交售房款支取申请的 |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现场办理的经办人或申请人);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展开】 |
| (二) | 房改售房款支取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已填写的内容应清晰无涂改;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售房款支取申请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展开】 | |
| (三) | 市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售房款支取批复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内容标准。 2、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 3、批复文件是否加盖市、区房改部门印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房改办〔2018〕7号)四、第八条修改为:需房改部门审核相关单位支取售房款的职责划分,市房改部门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将售房款用于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的审核支取);各区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并按房屋所在区属地管理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展开】 | 【展开】 |
| (四) | 单位开通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已填写的内容应清晰无涂改;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未获得网上业务系统权限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展开】 |
| 二、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提交维修资金支取申请的 | |||||||||
| (一)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维修支取项目任务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二)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支取清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本条第(二)项的原则进行分摊。【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三) | 单位开通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已填写的内容应清晰无涂改;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现场办理的经办人或申请人);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展开】 |
| (五) |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内容标准; 2、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 3、批复文件是否加盖市、区房改部门印章。【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展开】 | 【展开】 |
| 或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内容标准; 2、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 3、批复文件是否加盖市、区房改部门印章。【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展开】 | 【展开】 | |
| 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提交的分户(分摊)明细表应按要素填写完整,数据数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2、对于未交存资金的要以书面材料说明此部分业主分摊资金的处理方式:如上门收取或由申请单位垫付。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展开】 | 【展开】 | |
| 三、通过管理部柜台办理售房款支取的 |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现场办理的经办人或申请人);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展开】 |
| (二) | 房改售房款支取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已填写的内容应清晰无涂改;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三) | 市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售房款支取批复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内容标准。 2、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 3、批复文件是否加盖市、区房改部门印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房改办〔2018〕7号)四、第八条修改为:需房改部门审核相关单位支取售房款的职责划分,市房改部门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将售房款用于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的审核支取);各区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并按房屋所在区属地管理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展开】 | 【展开】 |
| 四、通过管理部柜台办理维修资金支取的 | |||||||||
| (一) |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内容标准; 2、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 3、批复文件是否加盖市、区房改部门印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展开】 | 【展开】 |
| 或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内容标准; 2、材料是否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 3、批复文件是否加盖市、区房改部门印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展开】 | 【展开】 | |
| 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提交的分户(分摊)明细表应按要素填写完整,数据数准确,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 2、对于未交存资金的要以书面材料说明此部分业主分摊资金的处理方式:如上门收取或由申请单位垫付。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区、县房改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房改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展开】 | 【展开】 | |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现场办理的经办人或申请人);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展开】 |
| (三) | 北京市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退款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四) | 北京市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幢支取退款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本条第(二)项的原则进行分摊。【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或北京市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户支取退款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二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本条第(二)项的原则进行分摊。【展开】 | 【展开】 | |
| (五) | 单位开通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已填写的内容应清晰无涂改;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单据是否加盖单位印章及单位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进行提交;【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房改资金支取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并办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人符合审核条件;2.材料信息已逐一核对,同办事指南材料清单一致; 3.每个材料均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房改售房款-支取) 2、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维修资金-公维-维修支取)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
无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房改售房款-支取) |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房改售房款-支取)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pdf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维修资金-公维-维修支取) |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维修资金-公维-维修支取)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pdf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房改办〔2018〕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第八条修改为:需房改部门审核相关单位支取售房款的职责划分,市房改部门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将售房款用于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的审核支取);各区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并按房屋所在区属地管理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房改售房款的支取用途有哪些? |
|---|
| 市属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的房改售房款,只能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房改售房款,主要用于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工程。 |
| 2、房改售房款支取使用由哪个部门审批? |
|---|
| 市房改部门负责审核市属相关单位房改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和其他相关单位房改售房款的支取使用(不包括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将房改售房款用于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的审核支取);各区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属相关单位售房款的支取使用,并按房屋所在辖区属地管理审核市属相关单位和其他单位房屋及设备维修工程单位售房款支取使用。 |
| 3、房改部门批准使用后,售房单位如何办理房改售房款支取? |
|---|
| 经市或区房改部门批准,房改售房单位可支取使用存储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房改售房款。房改售房单位既可直接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提交申请并办理支取,也可直接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办理支取。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获取并填写支取申请表;或直接在网上业务系统提交支取申请。 方式一:获取并填写申请表。 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下载或到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领《房改售房款支取申请表》单位经办人按照支取事项,填写《房改售房款支取申请表》,明确单位全称、单位登记号、支取金额、支取用途、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行号、收款账号等信息。 方式二: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提交申请。 单位经办人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平台,通过“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系统,点击【房改售房款-支取申请】,进入“支取申请”页面,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售房款支取批复文件,逐项登记支取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电子影像并提交。其中,无法在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上传电子影像的,完成提交后,打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售房款支取业务申请单》。 第二步:办理支取。 房改售房单位经办人直接到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提交申请并办理支取,及在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提交支取申请但未上传电子影像的,单位经办人将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房改售房款支取申请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售房款支取业务申请单》、市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售房款支取批复文件提交至本单位存储售房款的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管理部办理资金划拨;单位在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提交支取申请且已上传电子影像的,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公章的《房改售房款支取申请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售房款支取业务申请单》、市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售房款支取批复文件邮寄至本单位存储售房款的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核;管理部工作人员将在材料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审批进度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查看)。审核无误的,直接拨付资金。 完成支取后,售房单位经办人可选择在管理部或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打印业务凭证回单。 |
| 4、如何开通房改售房款和房改房维修资金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 |
|---|
| 具体程序如下:第一步,获取并填写“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申请表。售房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点击“常用下载-表格下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售房款业务单据(20180510版)”或“常用下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相关下载”下载,也可到管理部申领,获取《房改售房单位开通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申请表》;填写申请表,选择需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的业务种类。第二步,到管理部办理权限开通。售房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公章的《房改售房单位开通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申请表》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向单位开户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提交;由管理部向房改售房单位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并赋予“系统用户名”及初始“登录密码”。登录密码可由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上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
| 5、需使用房改房维修资金时,由谁发起?向谁申请? |
|---|
| 非应急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在经“双2/3”业主讨论通过后,由售房单位向房屋所在区住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申请。 应急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售房单位向房屋所在区住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如维修资金记在物业服务企业名下,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售房单位已经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单位不愿申请或没有上级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如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房屋所在区住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代修申请。应急使用的,相关业主是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 |
| 6、房改部门批准使用后,售房单位如何办理房改房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
|---|
| 房改部门批准使用后,售房单位如何办理房改房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