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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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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正规的业主大会成立后,并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同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 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按照首次开户办法重新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委托开户银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禁止其它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怀柔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谷管理部: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综合窗口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谷管理部: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咨询台;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咨询台;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咨询台;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咨询台;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咨询台;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咨询台;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咨询台(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咨询台;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咨询台;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咨询台;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咨询台;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咨询台;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咨询台;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咨询台(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咨询台;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咨询台;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咨询台;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咨询台(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咨询台;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咨询台;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咨询台;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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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gj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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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6001001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3672112076001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j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方庄管理部: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窗口;东城管理部: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窗口;西城管理部:西城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能+中心|开阳一层窗口;朝阳管理部: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窗口;海淀管理部: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1002室(一层)窗口;丰台管理部: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北京市政路桥大厦主楼三层窗口;石景山管理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窗口;门头沟管理部:门头沟绿岛家园36号楼1层03-4窗口(绿岛水岸底商);房山管理部: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窗口;通州管理部: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北京ONE底商1-7号窗口;顺义管理部: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南楼三层公积金专区窗口;昌平管理部:昌平府学路15号窗口(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大兴管理部: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三段132号窗口;怀柔管理部: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2号一层(怀柔区不动产大厅北侧);平谷管理部: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窗口;密云管理部:密云区东源路31号窗口;延庆管理部:延庆区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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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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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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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开户许可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基本账户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信息真实、准确; 2.内容无遗漏,申请信息与许可证信息保持一致。【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展开】 | 【展开】 |
二 | (业委会注册后系统打印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核对单位已填写申请表是否按照填表说明将必填项填写完整且清晰无涂改; 2.核对申请表填写信息项与业务办理材料是否相符; 3.核对申请表加盖的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章是否合规、清晰,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及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展开】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221 号:四、业委会开户后,应登录到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再持注册登记表、业委会备案单、业委会开户申请表到市小区办办理注册审核手续。之后,持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展开】 | 网上注册生成【展开】 |
三 | (在银行办理完成的)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申请结果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审核业委会是否按照填表说明将必填项填写完整、清晰、无涂改; 2.填写的申请表内容与办理业务时单位提供的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核对是否按照表格要求签字盖章,所加盖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章相符; 4.核对业委会主任签字或签章及经办人签字是否正确、清晰。【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 号 第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展开】 | 【展开】 |
四 | 业主委员会备案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逐一审核业委会填写的内容与办理业务时受托人提供的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2.核对是否加盖街道办事处审核部门章。【展开】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221 号:四、业委会开户后,应登录到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再持注册登记表、业委会备案单、业委会开户申请表到市小区办办理注册审核手续。之后,持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展开】 | 【展开】 |
五 | (业委会主任、业委会副主任、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专业大厅办理暂未实现电子证照调取)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信息与证件信息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务标准的通知京房资金发〔2011〕5 号附件 2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务标准 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业主委员会住宅物业项目管辖范围后,业主委员会持以下资料到区(县)管理部申请划转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外网下载,加盖公章); (二)《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清册》(加盖业主委员会、区县建委审批部门公章); (三)业委会预留印鉴(外网下载,加盖公章); (四)业委会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验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展开】 | 【展开】 |
六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审核填写的内容与建委提供的模板是否一致; 2.核对是否按要求加盖各部门公章。【展开】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务标准的通知京房资金发〔2011〕5 号附件 2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务标准 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业主委员会住宅物业项目管辖范围后,业主委员会持以下资料到区(县)管理部申请划转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外网下载,加盖公章); (二)《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清册》(加盖业主委员会、区县建委审批部门公章); (三)业委会预留印鉴(外网下载,加盖公章); (四)业委会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验原件留加盖公章复印件)。【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七 |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逐一审核业委会申报的划转明细表内容与办理业务时提供的划转区域材料是否一致; 2.核对是否加盖业委会公章。【展开】 | 该材料无相应法律支撑,依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业委会)办事指南需提供此材料。【展开】 | 核发部门盖章【展开】 |
八 | 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建委盖章确认的结果类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逐一审核通知内容与办理业务时系统的内容是否一致; 2.核对是否加盖建委审核章。【展开】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221 号:四、业委会开户后,应登录到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再持注册登记表、业委会备案单、业委会开户申请表到市小区办办理注册审核手续。之后,持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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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受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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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3、表格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4、建委审批内容与划转数据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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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并办理业务 |
审查标准 1.核对申请材料人是否符合审核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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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清册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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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清册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清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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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清册.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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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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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物【2009】8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第五条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第十条中“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3.第十五条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4.第二十六条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的“(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5.第三十条中“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的“(六)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6.第三十三条中“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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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6】1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将维修资金及时转账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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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物〔2009〕8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将房屋预售许可中包含的楼盘整幢造册后,持预售许可证及房屋登记表所附“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京建权〔2009〕544号文件《关于<关于修订房屋登记表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附表)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楼盘造册审核。 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根据“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有部分)”中分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情况,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后,为开发企业出具《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附件1)及《归集房屋信息明晰表》(附件2)。【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办理商品房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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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后,可将其管辖范围内业主交存的商品房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划转至业主大会自行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商品房维修资金专户。(1)业主大会划转范围核定。由业主大会向其所属辖区住建委或房管局提交核定划转商品房维修资金范围的书面申请;区住建委或房管局通过“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业主大会划转范围核定,并打印《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清册》交给业主大会。如不能在“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核定划转范围操作,区住建委或房管局也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出具核定划转范围的书面表单。(2)资金划转。划转范围核定完成后,业主大会持《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清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和《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办理资金划转。其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是由业主大会、区住建委或房管局、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署,约定在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紧急情况、需立即对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时,业主大会同意区住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并从相关业主商品房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费用的授权协议;《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是业主大会申请商品房维修资金划转时所需填写表格,主要包含业主大会及其负责人、开设银行专户、业主大会划转申请等相关信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和《北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作,可通过http://www.bjjs.gov.cn或北京住房公积金网获取。 |
2、什么主体可以办理划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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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可以办理划转业务。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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