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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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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预计前往的国家/地区实施了ATA单证册制度; 2. 该国家/地区接受的ATA单证册适用范围涵盖申请中的货物用途; 3. 申请人为居住地或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常驻代表机构或其他组织; 4. 申请人是货物所有人或对货物具有独立自由处分权的人; 5. 暂时进境、暂时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二条、第六条); 6. 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网上受理结果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 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60456;(010)55560458【展开】 网上咨询: ata@ccpitbj.org【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览秀西路5号北京市贸促会综合事务中心ATA通关部【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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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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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95002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www.eatachin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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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5560456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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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ATA单证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 授权报关代表为申请人指定办理通关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中英文对照填写。申请人可指定一个或多个授权报关代表。如申请人无授权报关代表,则显示“任何的授权报关代表”。部分国家/地区对授权报关代表有特殊要求,应满足要求。 2. 申请人代表为申请主体的法人代表,主体为自然人时,即为其本人。申办联系人为具体办理ATA单证册申请手续的人。电子邮箱、电话、手机均为必填。 3. 货物用途、运输方式、过境等符合临时进口(含过境)国家/地区的要求。 4. 货物用途为展览会和交易会货物或专业设备时,应描述所参加临时进口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组织者等信息。 5. 出境报关口岸指持证人首次在中国海关办理暂时出境手续的口岸,需要填写具体口岸名称或代码。 6. 报关日期、返回日期均为预计日期。 7. 运输方式与出境报关口岸适用的方式相匹配。 8. 临时进口国/地区应填写预计前往参加临时进口活动的国家/地区名称。如申请多个不同国家/地区,应依次填写各国家/地区名称;如申请多次往返同一国家/地区,只填写一次国家/地区名称。过境国/地区应填写预计过境且需办理报关手续的国家/地区名称;如过境多个国家/地区,应依次填写国家/地区名称;如没有过境国家/地区则留空。如申请去往非成员国,应填写“非成员国”字样并在货物用途后的具体描述中注明非成员国的具体名称。 9. 计划行程为货物预计流转的线路,格式为中国-A国-B国-中国,或中国-A国-中国-B国-中国,或中国-A 国-中国-A 国-中国。包括途经的所有国家/地区。 10. 货物总值为人民币金额,与《货物总清单》的总价值相同,不包括《消耗品清单》的价值。 11. 取证方式为自取,邮寄信息栏为空;为快递,则邮寄信息需要真实、完整、有效。 12. 申请人签章:法人机构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并盖公章;常驻代表机构由其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授权人签字并盖公章;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13. 申请人需仔细阅读申请表上的各项条款。【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业务管理办法》第七章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ATA单证册申请表(附件3)和货物总清单(附件4),并附具中国贸促会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须提供符合第六章规定的担保。【展开】 | 【展开】 |
二 | 货物总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 各列中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 第1栏“项号”:应连续完整。每一项货物对应一个项号。当货物的识别特征、重量、价值均相同时,可合并使用同一个项号,同一项号下的货物不可分批运输。 3. 第2栏“货物品名、标记及号码”:中英文对照填写。详尽描述货物的识别特征,包括货物品名、商标、型号、序列号或工厂索引号等。如货物不存在上述识别特征,则首先标明(无商标,无型号)(No Brand, No Model),后继续描述材质、规格、尺寸、颜色等具体特征。 4. 第3栏“件数”:包含数字、计量单位两列。计量单位使用英文填写,如pc/set/pair等。同一项号下货物为一件以上时,其数字代表该项所有货物的总件数。 5. 第4栏“重量或体积”:包含数字、计量单位两列。受中国电子口岸ATA管理系统限制,此栏只能填写单位是KG的重量(净重)。如需填体积,请申请人在“货物品名、标记及号码”中填写,体积单位不限。同一项号下货物为一件以上时,其数字代表该项所有货物的总重量或总体积。 6. 第5栏“价值”:包含货币单位、数字两列。货币单位为人民币(统一标注:CNY),后列是数字。数字应体现货物真实商业价值。同一个项号下货品为一件以上时,其数字代表该项所有货物的价值总和。 7. 第6栏“原产国”:以ISO标准国别代码使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8. 消耗品、宣传品等所有不能复运回国的货物不能被列入货物总清单,要另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或被列入消耗品清单。 9. 汽车、珠宝、艺术品、道具、服装、模型、家具、地毯、眼镜框/盒等,及无法确切描述识别特征的货物,申请人需提供一式两份彩色图片清单。 10. 所有清单均由申请人签章确认。当申请人是企/事业、社团等,每页应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并于空白处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当申请人是自然人,每页应由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业务管理办法》第七章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ATA单证册申请表(附件3)和货物总清单(附件4),并附具中国贸促会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须提供符合第六章规定的担保。【展开】 | 【展开】 |
三、申请人身份材料 | |||||||||
(一)、企业 |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复核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ATA单证册,应严格按照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附件二),并附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填写货物总清单(附件三)。【展开】 | 【展开】 |
(二)、事业单位 | |||||||||
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复核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查验有效期范围 3、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发放【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ATA单证册,应严格按照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附件二),并附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填写货物总清单(附件三)。【展开】 | 【展开】 |
(三)、政府机关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复核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放。【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ATA单证册,应严格按照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附件二),并附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填写货物总清单(附件三)。【展开】 | 【展开】 |
(四)、社会团体 | |||||||||
1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复核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查验有效期范围。 3、由民政部门发放。【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ATA单证册,应严格按照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附件二),并附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填写货物总清单(附件三)。【展开】 | 【展开】 |
(五)、常驻代表机构 |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复核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注册号、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查验有效期范围。 3、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ATA单证册,应严格按照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附件二),并附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填写货物总清单(附件三)。【展开】 | 【展开】 |
(六)、自然人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ATA单证册,应严格按照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或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附件二),并附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二)填写货物总清单(附件三)。【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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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政务服务部门人员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使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ATA单证册申办系统(https://www.eatachina.com/)线上申报,信息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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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员 | 通过或不予通过或补齐补正 |
审查标准 1. 申报信息填写完整,所载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2.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用途符合 《ATA 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相关国际公约、我国及其它成员国/地区国内有关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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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标准,通过审核并签发ATA单证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标准,未通过审核,一次性告之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
审查标准 1. 申请人须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ATA单证册申请表和货物总清单;2. 申请人提供了中国贸促会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 3.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中国贸促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使用ATA单证册时提供担保,由签证机构在出证时收取。担保形式为押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经中国贸促会认可的书面保证或其它担保形式。保函和书面保证格式范本由中国贸促会统一制定; 4.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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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政务服务部门人员 | 1、ATA单证册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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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ATA单证册 | |
结果名称 | ATA单证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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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证明文件) |
结果样本 | 事项目录办事指南-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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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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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展开】 |
【规范性文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授权ATA单证册签证机构的批复 | |
制定机关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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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授权ATA单证册签证机构的批复 |
发布号令(文号) | 贸促办[2014]29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签发ATA单证册。 【展开】 |
【规范性文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 |
制定机关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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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经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第(六)款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ATA单证册适用哪些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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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制度适用的货物是“暂时进口货物”,不是贸易标的货物。贸易性质的货物,无论是进出口、来料加工、三来一补还是易货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货物,都不适用于ATA单证册。广义上讲,ATA单证册制度可以适用于任何货物,包括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附约A和C除外)中规定的货物以及将来新增附约中的货物。狭义上讲,针对某一个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而言, 该国或地区ATA单证册制度的适用范围指的是该国或地区作为进口方时接受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范围。按照进口目的划分,适用于ATA单证册的货物有以下几类:1.在各类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国际会议及类似活动上陈列或使用的物品;2.以寻求境外供货订单为目的向客户展示或演示的商业样品;3.各类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设备,例如赴境外报道、录制节目、摄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广播、摄影设备;赴境外安装、调试机器所需的各种测量仪器;医务人员所需的医疗器械;演员、乐团、剧团所需的演出服装、道具等;4.用于货物内外包裹、或用于货物卷绕、系缚及其他目的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包装物品;5.海员在履行海上任务时使用的物品,包括文化、体育、休养、宗教或体育活动的用品;6.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的仪器装置、设备及其配件等;7.用于教学或职业培训的各种设置、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等;8.各类私人车辆;9.私用航空器和游艇;10.各种促进旅游的宣传物品、小礼品、音像制品等;11.货运集装箱;12.各类商用车辆。不适用于ATA单证册的货物一般有:1.易腐烂或易消耗的物品;2.以销售为进口目的的货物;3.打算赠送的货物;4.以加工或维修为进口目的的货物;5.用于工业制造、货物包装(手工工具除外)、资源开发、建筑物的建造与维修、挖掘及类似工程所需的设备。 |
2、ATA单证册适用于哪些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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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任何国家都接受ATA单证册,只有《ATA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的成员国家/地区才接受ATA单证册,参见www.eatachina.com实施国家栏目。 |
3、什么是ATA单证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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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是一本国际通用的海关通关文件,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时进出境货物而专门创设的。ATA由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和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的首字母缩合而成,表示暂准进口。ATA单证册也被称为“货物通关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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