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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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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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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8:30-17:30(8:30-9:00,17:00-17:30需预约); 周六上午8:30-12:30(8:30-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
1.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食品相关标准相抵触。2.本市取得载有保健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要求申请备案。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原申请的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受理决定书》。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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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延续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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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查看详情】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食品相关标准相抵触。2.本市取得载有保健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要求申请备案。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原申请的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受理决定书》。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办理时间和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8:30-17:30(8:30-9:00,17:00-17:30需预约); 周六上午8:30-12:30(8:30-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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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1.企业如因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要求不公开企业标准部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电子版1份。 2.申请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应与《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方一致。 3.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登陆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5.《公开承诺书》需从网上下载模板使用。 6.《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网上填报。 7.企业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号在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8.申请人申请备案撤回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回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撤回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9.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文本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内容应包含标准名称、编号、范围、食品安全指标和检验方法等;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限值应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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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申请材料总要求1.企业如因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要求不公开企业标准部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电子版1份。 2.申请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应与《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方一致。 3.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登陆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5.《公开承诺书》需从网上下载模板使用。 6.《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网上填报。 7.企业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号在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8.申请人申请备案撤回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回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撤回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9.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文本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内容应包含标准名称、编号、范围、食品安全指标和检验方法等;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限值应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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