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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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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请材料; 2.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3.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及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16: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及周六上午08:30-9:00,下午16: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7;(010)8801119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jr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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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展开】 投诉网址: http://jr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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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33011005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5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07;(010)88011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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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010)88011195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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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提交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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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融资租赁公司北京分公司设立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3.包括名称、拟设地、营运资金、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申请书应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经授权的筹备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必要性,包含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近三年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情况,市场需求、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的服务。二是可行性,包含确有相关业务发展需要,筹建工作安排;总公司股权结构,并说明从事的主要业务;总公司治理架构、内控体系、内设机构、从业人员情况;分公司治理架构、内控体系及内设机构情况;在京发展目标定位,未来财务预测,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营收、成本和利润,符合行业法律法规情况,业务拓展策略,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三是拟任分支机构责任人的任职资质考察,对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职条件,对拟任人是否符合条件的考察情况,包含是否存在犯罪记录,最近3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情形,是否存在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相关情况。【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有权决定机构同意设立北京分公司的会议决议或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3.有权决定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等,同意设立北京分公司的文件。若股东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可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的批复或支持函。【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经营场所所有权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3.包括:住所、租房合同、营业场所所有权人的房产材料;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产证记载用途符合政策。【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经营场所使用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3.包括:住所、租房合同、营业场所所有权人的房产材料;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产证记载用途符合政策。【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五 | 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租赁”等显示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市场主体名称在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中予以保留的凭证。【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 | 验资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银行出具的询证函、收款凭证等。【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七 | 总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2.此文件非自拟,应当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以前由商务局)出具,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八 | 总公司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3.最新营业执照,若授权调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交纸质复印件。【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九 | 总公司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3.总公司最新《公司章程》。【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 | 总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第五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融资租赁公司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 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租赁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需包含母公司单体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该报告已赋码。【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一 | 总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材料。需要体现公司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不存在被行政处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败诉被执行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重大逾期、债务违约、失信记录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为境内企业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股东为境外企业,需提交最近两年的信用评级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四)公司信誉良好,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二 | 总公司已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规定。【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三 | 融资租赁公司(总公司)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员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表、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告知承诺书。【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四 | 总公司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四)公司信誉良好,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包括:承诺分公司营运资金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的情形;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五 | 拟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 3.包含:拟任人身份证件(若授权调用电子身份证的可不提交纸质材料);拟任人工作简历或告知承诺书(行业工作年限,具有担任拟职务所需的经验及能力);拟任人学历学位证书(若涉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拟任人专业资格证书(若有)。【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拟任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 3.拟任人身份证件(若授权调用电子身份证的可不提交纸质材料)。【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拟任人工作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 3.拟任人工作简历或告知承诺书(行业工作年限,具有担任拟职务所需的经验及能力)。【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工作简历)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拟任人工作简历或告知承诺书(行业工作年限,具有担任拟职务所需的经验及能力),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且承诺人不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不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已签署《地方金融组织重点岗位职业人群准入前诚信承诺书》。【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拟任人学位学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2.拟任人学历学位证书,若涉及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专业资格证书(若有)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非必要材料; 2.用于佐证,拟任人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十六 | 拟任人任职会议决议或决定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 3.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或推荐拟任人任职的决议,拟任人在取得任职资格之前不得进行正式任命。【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七 | 拟任人个人信用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八 | 拟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3.提供经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告知承诺书(详见范本)。【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证明告知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设立条件; 3.提供经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告知承诺书(详见范本)。【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
十九 | 拟任人地方金融组织重点岗位职业人群准入前诚信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提交; 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 3.按照公示的诚信承诺书填报,将诚信意识融入地方金融组织设立与经营的全过程。恪守对外作出的信用承诺,做到言出必行,积极履行各种约定和承诺,积极培育良好的信用记录。【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提交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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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或进驻部门人员 | 材料合格,当场受理;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1.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请材料;2.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3.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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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 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确有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四)公司信誉良好,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 融资租赁公司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条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或进驻部门人员 | 1、许可文件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许可文件 | |
结果名称 | 许可文件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许可文件(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具体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
---|
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由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中,批准设立决定作出前应进行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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