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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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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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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485U2110630017000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体育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体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行政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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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行政机关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展开】
决定
决定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展开】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依据名称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33404【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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