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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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