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来源:《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0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1110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2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06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总体要求如下: 1.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注明为应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他人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是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8.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件等有效期满、遗失的,需先到对应管理机关完成新证换领、遗补办理后,再提交全部有效材料,不可缺证办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1.注销登记申请表: (1)清算组组长、法定代表人签字; (2)基金会加盖公章;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非社会组织审核专用章。 2.上缴物品清单: (1)上缴物品包括: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刻有基金会名称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2)清单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基金会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非社会组织审核专用章。 3.清算组织人员:主要包括负责人、理事、监事、财务人员、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其他有必要参加清算的人员。 4.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记录:按照章程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决议。一般情况下,基金会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会议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写明注销原因: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写明具体原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写明具体原因。 (2)需要表决的内容:同意XX(基金会名称)注销;设立清算组织,写明清算组成员及组长;剩余财产的处置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如捐赠人是基金会理事,会议纪要应写明基金会的捐赠人是理事会成员,剩余财产的处置方式由参会理事、监事签字同意;如捐赠人不是基金会理事,需单独再提供捐赠人知晓并同意剩余财产处置方式的说明材料,捐赠人签字确认。)【展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 | 加盖基金会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基金会清算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清算材料 1.注销公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注销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务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债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务。 2.注销税务、银行账户的凭证 3.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由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基金会清算报告书: (1)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履行内部决议的情况;公告债权、债务的情况;清算开始日、清算截止日的资产状况及清算期间资产变动情况(含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税务、银行账户的注销情况;有无未结诉讼,有无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担保的情况;档案的保存情况;除上述内容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全体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报告正文页结尾处签字,签字不要单独另起一页。 5.剩余财产处置凭证:一般为原件,复印件需盖公章。【展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 | 包括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的注销公告,税务、银行账户注销凭证,剩余财产处置凭证,清算小组成员签字的清算报告书【展开】 |
三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展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总体要求如下: 1.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注明为应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他人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是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8.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件等有效期满、遗失的,需先到对应管理机关完成新证换领、遗补办理后,再提交全部有效材料,不可缺证办理。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基金会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展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依据名称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清算期间还可以开展慈善活动吗? |
---|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清算期间,基金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所以不能开展慈善活动。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