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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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交易场所。2.申请事项符合《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终止特定或全部交易业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结清相关交易业务,妥善处理交易商结算资金或其他资产。交易场所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 交易场所解散、终止全部交易业务(包括获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应当在三个月内提交资产状况报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相关材料,由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监管局注销其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取消企业名称中“交易所(中心)”字样,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场所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事宜。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01108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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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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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33011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3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8801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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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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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内容符合《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中有关规定。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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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交易场所变更审批(备案)事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企业加盖公章,2.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3.内容符合《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政发〔2019〕4号) 第四章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有关变更申请的规定。【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清算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企业加盖公章,2.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3.内容符合《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政发〔2019〕4号) 第四章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有关变更申请的规定。【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内容符合《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中有关规定。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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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当场受理;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内容符合《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京政发〔2019〕4号) 第四章 第十三条中有关变更申请的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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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符合要求的,提交市金融监管部门复审。变更申请获得批准的,由市金融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 |
审查标准 1.申请机构为依法合规设立的交易场所。2.申请事项符合《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终止特定或全部交易业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结清相关交易业务,妥善处理交易商结算资金或其他资产。交易场所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交易场所解散、终止全部交易业务(包括获批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应当在三个月内提交资产状况报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相关材料,由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金融监管局注销其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取消企业名称中“交易所(中心)”字样,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场所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事宜。 3.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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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交易场所申请变更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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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同意交易场所申请变更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同意交易场所申请变更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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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交易场所变更的批复.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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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十五届〕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具体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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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申请条件后,请向所在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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