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章程修订案(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对章程内容修改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及章程修订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书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2号楼【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05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政务服务部门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是否以学校名义提出申请并盖有学校公章;2.是否一事一申请;3.是否完整包括章程修订案、起草说明;4.如为其他单位主管的高校,是否具有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书。【展开】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核准申请书。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则受理,不符合标准则退回 |
审查标准 提交章程修订申请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专家 | 提交审核意见表 | |
审查标准 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审稿进行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标准则通过,不符合标准则要求学校重新申请核准。 |
审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三)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四)违反《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五)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某某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
依据名称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教育部令第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经核准修改的章程还需要重新公开吗 |
---|
需要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