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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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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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5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1
全区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44(工作日)
8(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提交章程修订申请书。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则受理,不符合标准则退回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审稿进行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办理结果:提交审核意见表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三)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四)违反《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五)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则通过,不符合标准则要求学校重新申请核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官网公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地方政府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教育部令第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1.问:经核准修改的章程还需要重新公开吗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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