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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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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110000000000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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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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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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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06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5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1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交章程修订案(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对章程内容修改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及章程修订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书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4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提交章程修订申请书。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则受理,不符合标准则退回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审稿进行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办理结果:提交审核意见表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三)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四)违反《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五)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办理结果:符合标准则通过,不符合标准则要求学校重新申请核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官网公开

一、学校章程修订核准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结果名称:

同意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订的批复

结果样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某某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样本.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地方政府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依据名称: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教育部令第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1.问:经核准修改的章程还需要重新公开吗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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