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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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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6833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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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110000000000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到现场0

北京市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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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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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06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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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3)鼓励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继续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4)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5)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负担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6)不得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低水平重复性办学。 (7)审批过程中结合国家政策制定的其它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2)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3)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条。 申请材料要素齐全,签字盖章处为原签原章。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