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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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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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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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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713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2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是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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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根据具体申请情况,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相关技术检测、台站验收工作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的地面无线电台(业余无线电台除外)的申请人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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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规范填写。申请直通对讲电台仅需提供材料一;申请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仅需提供材料四;申请设置包含中继台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其他类型台站需提供材料一、二(材料三参照材料说明提供),每个类型台站均需单独填写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例如,申请含有中继台的对讲系统,通信对象为中继台时需单独填写一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和通信对象为对讲机时需单独填写一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材料填报有疑问的,可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ltz@jxj.beijing.gov.cn。 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后需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且缴费单位需与设台单位一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期手续,办理执照延期时需提供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在有效期内的一般组网电台变更设备的,需提交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加盖设台单位公章)。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许可证,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自交回执照和许可证之日起暂停计费。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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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尤其注意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的准确性(型号核准代码格式为“年份+两位大写英文字母+数字”,例如“2014FJ2788”,减少台站数量的,须在备注栏填上减少的台站数量;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注意申请类别,”新设“、”变更“、”延续“对应不同业务办理项。【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展开】 | 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备注变更内容。【展开】 |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或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 | |||||||||
(一)、已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 |||||||||
1 | 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是否加盖核发单位公章:2.频率在有效期内。3.申请单位与频率批复单位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展开】 | 1.是否加盖核发单位公章:2.频率在有效期内。3.申请单位与频率批复单位一致。【展开】 |
(二)、已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频率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频率使用许可证登记的使用人与申请人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展开】 | 1.频率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频率使用许可证登记的使用人与申请人一致;3.频率使用许可证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本次申请可不用提交。【展开】 |
三 | 涉及频率特性变更的,需提交用于证明“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测试, 也可自测)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电磁环境测试工作,电磁环境测试日期应距申请日期一年以内,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内容可参考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样本。【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展开】 | 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只具有发射功能的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无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承诺不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要求的地面无线电台(站)、以及在向我局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时已提交过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的,可以不提交相关报告。申请设置、使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中载明的只具有发射功能的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展开】 |
四 | 涉及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的,需提交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其他类型业务无需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清晰可辨,有单位盖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展开】 | 需按样表格式、项点、内容填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规范填写。申请直通对讲电台仅需提供材料一;申请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仅需提供材料四;申请设置包含中继台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等其他类型台站需提供材料一、二(材料三参照材料说明提供),每个类型台站均需单独填写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例如,申请含有中继台的对讲系统,通信对象为中继台时需单独填写一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和通信对象为对讲机时需单独填写一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材料填报有疑问的,可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ltz@jxj.beijing.gov.cn。 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后需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且缴费单位需与设台单位一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期手续,办理执照延期时需提供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在有效期内的一般组网电台变更设备的,需提交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加盖设台单位公章)。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许可证,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自交回执照和许可证之日起暂停计费。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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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接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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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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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不计时限环节) | 技术审查人员 | 技术检测报告 | |
审查标准 设备频率、功率、极化方式、带宽等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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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审查标准 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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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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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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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地面无线电业务).jpg |
有效时间 | 依不同情况有效时限不同。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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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展开】 |
【部门规章】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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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56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上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的非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我之前办理了无线电台执照,现在想增加或减少几台无线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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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更换设备型号、数量等,通过地面无线电台(站)(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批合格后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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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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