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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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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66号发布,2011年第609号、2013年第645号、2016年第666号、2017年第676号修订第十五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 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条) 4.本事项已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违反禁限目录要求的,不予办理; 5.申请人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6.申请人材料齐全、签章清晰有效。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10)89150234;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10)8915026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www.beijing.gov.cn/jj/【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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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hdjl/com.web.writeletter.bsWriteNotice.flow?type=3&servicePlaceId=1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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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10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10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10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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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subject/yuyue/list.html;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有 |
行使内容 | 1.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2.新设立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厂家; 3.原饲料生产许可证过期后,再次申请的; 4.增加或变更生产线的; 5.增加产品系列的: (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原有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系列增加: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宠物添加剂混合饲料。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原有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系列增加:浓缩饲料(配合饲料)或精料补充料或宠物配合饲料。 6.增加产品品种的: (1)单一饲料。增加产品品种的。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原有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品种增加:畜禽(幼畜禽、种畜禽、水产、水产育苗、特种动物)或反刍动物。 7.变更生产地址的。 **申请该事项须不违反禁限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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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企业承诺书、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需在申请时提交,其余材料在专家现场评审时审核。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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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
(一)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2.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格式与材料样例是否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企业承诺书、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需在申请时提交,其余材料在专家现场评审时审核。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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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受理;2.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申请书符合材料制式要求、签章清晰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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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6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1.组织专家评审;2.不符合要求,不予通过 |
审查标准 1.材料填写正确,真实有效。2.是否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要求;3.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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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1.通过现场评审;2.不予通过 | |
审查标准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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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准予许可;2.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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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新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2、饲料生产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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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新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新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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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新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审批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饲料生产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饲料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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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饲料生产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无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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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许可收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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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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