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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MB166401XP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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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66号发布,2011年第609号、2013年第645号、2016年第666号、2017年第676号修订第十五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 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条) 4.本事项已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违反禁限目录要求的,不予办理; 5.申请人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6.申请人材料齐全、签章清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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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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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66号发布,2011年第609号、2013年第645号、2016年第666号、2017年第676号修订第十五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 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来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条) 4.本事项已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违反禁限目录要求的,不予办理; 5.申请人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6.申请人材料齐全、签章清晰有效。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10)89150234;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10)8915026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www.beijing.gov.cn/jj/【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hdjl/com.web.writeletter.bsWriteNotice.flow?type=3&servicePlaceId=18【展开】

基本编码 000120310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10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MB166401XP2000120310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34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subject/yuyue/list.html;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1.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2.新设立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厂家; 3.原饲料生产许可证过期后,再次申请的; 4.增加或变更生产线的; 5.增加产品系列的: (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原有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系列增加: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宠物添加剂混合饲料。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原有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系列增加:浓缩饲料(配合饲料)或精料补充料或宠物配合饲料。 6.增加产品品种的: (1)单一饲料。增加产品品种的。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原有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品种增加:畜禽(幼畜禽、种畜禽、水产、水产育苗、特种动物)或反刍动物。 7.变更生产地址的。 **申请该事项须不违反禁限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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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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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企业承诺书、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需在申请时提交,其余材料在专家现场评审时审核。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2.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格式与材料样例是否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企业承诺书、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需在申请时提交,其余材料在专家现场评审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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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受理;2.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申请人生产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申请书符合材料制式要求、签章清晰有效。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6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1.组织专家评审;2.不符合要求,不予通过

    审查标准

    1.材料填写正确,真实有效。2.是否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要求;3.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进驻部门人员1.通过现场评审;2.不予通过

    审查标准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1.准予许可;2.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许可

    审查标准

    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4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新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2、饲料生产许可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自助柜

新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结果名称新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新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书(审批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饲料生产许可证
结果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饲料生产许可证.jpg
有效时间五年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展开】

是否收费:

1、许可收费吗?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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