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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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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初审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填写并提供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提供资质证书原件; (三)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来源: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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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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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2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4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4层B区6号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57;(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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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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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书一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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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申请书格式规范符合; 4.申请书上应写明由“某某”申请变更为“某某某”; 5.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6.所有资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新变更营业执照(法人授权电子证照库查验) | |||||||||
(一) | 新变更营业执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3份;副本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新变更营业执照上上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3份;副本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新变更法人 | |||||||||
(一) | 新变更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3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法人身份证信息真实有效; 2.法人身份证信息须与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一致; 3.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法人授权电子证照库查阅【展开】 |
五 | 新变更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任命文件应为单位正式签发的文件(文号、签章齐全); 2.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原件、复印件均可,均加盖公章; 3.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六条: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或新变更股东决议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股东决议文件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展开】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六条: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所提供材料全部为A4装订,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书一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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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变更申请书需从首都之窗下载模板,按要求填写规范;2、所有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3、申请书提供1份原件,其他证明材料需要提供3份复印件,所有A4纸打印; 4、以上所有的材料都需要提供PDF电子版文件,保证电子版和原件内容一致; 5、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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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该事项属于初审事项,申请人将初审申请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后,由市文物局存档备案,并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国家文物局审批结束,北京市文物局放发《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资质单位批复的通知》;不符合标准电话告知。 |
审查标准 1、企业提供材料规整、真实有效,加盖公章,并提供了与原件相同的PDF电子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3、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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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复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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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复函 | |
结果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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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公司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复函 (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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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文物保发〔2014〕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或申请增加一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时候提出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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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 |
2、资质单位变更新证书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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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资质证书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注:正副本必须同时携带齐全,不必携带塑料外壳;如副本有遗失,应在当地报纸或文物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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