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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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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交换双方均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2、书面请示由交换双方联合行文,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书面请示内容须包括文物收藏单位双方意见,交换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名称、数量、等级,交换文物的补偿方式;3、《文物目录》须包括藏品总账号、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的文物照片; 文物级别须为二级及以下;4、交换双方的背景资料。 资料内容须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藏品保管及展示条件(面积、设备设施情况)等情况简介。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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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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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11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1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A区103玻璃房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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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已经建立完整藏品档案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申请交换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交换双方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交换馆藏文物的名称、价值,交换的原因、用途、补偿方式,交换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书副本。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交换。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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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交换双方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双方联合行文。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 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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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的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交换双方均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2、书面请示由交换双方联合行文,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3、原件1份。【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展开】 | 内容包括:文物收藏单位双方意见,交换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名称、数量、等级,交换文物的补偿方式【展开】 |
二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文物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文物目录》需提供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的文物照片; 2、文物级别须为二级及以下。 3、原件1份【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展开】 | 内容包括:藏品总账号、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需能够全面反映文物特征)。【展开】 |
三 | 交换双方单位背景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情况表内寄填写完整。【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展开】 | 内容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藏品保管及展示条件(面积、设备设施情况)情况简介。【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交换双方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双方联合行文。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 3、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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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符合形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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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国有文物局收藏单位;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交换馆藏文物必须二级以下文物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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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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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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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12b0bc83-5e3e-4e43-9999-ace526c02340.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可以交换馆藏文物;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双方申请交换的馆藏文物必须是同一等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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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交换的馆藏文物可以是不同等级的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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