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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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要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规定条件。 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规定,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3. 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 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 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 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 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 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 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 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 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4.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5. 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二、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按照要求签字、盖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临时窗口(季节性事项,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委通知公告为准)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8093;(010)5557777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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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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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06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mos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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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推荐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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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的材料如不符合审核要点退回申请人修改并再次提交)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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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报书需含有基本信息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无遗漏; 3.复印件材料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按照要求签字、盖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展开】 | 以《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gfxwj/gfxwj2019/201904/t20190415_146089.html)和科技部、教育部工作通知要求为准。【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的材料如不符合审核要点退回申请人修改并再次提交)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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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人通过快递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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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部门人员 |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职责范围;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盖章的须签字、盖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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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0个工作日 |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 | 符合条件标准,将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推荐至科技部火炬中心 |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规定条件,将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2.决定通过后流转至制证环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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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科技部、教育部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科技部、教育部 | 1、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推荐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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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推荐 | |
结果名称 |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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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推荐名单) |
结果样本 |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推荐.pdf |
有效时间 | 通知要求 |
无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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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区〔2019〕1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八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 第九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3. 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 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 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 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 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 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 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 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 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4.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5. 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适时组织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拟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三)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 第十五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评价: (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国家大学科技园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 (二)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考核专家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遴选。建立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专家库和机构库,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主要围绕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四)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发展成效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八条 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及大学科技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依托高校应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发挥国家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协调促进作用,组织大学科技园座谈交流,面向大学科技园以及创业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师生等提供多元培训,总结推广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典型经验,不断提升大学科技园影响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同时废止。【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是否必须是先认定为市级才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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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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