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020401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 处罚的幅度 |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予以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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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2条】【第1款】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交易的卖方、中介方可以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第22条】【第2款】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第22条】【第3款】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第35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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