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省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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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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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2100000400018760C2000154105001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工作日)
2(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68400806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气象局
北京市气象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单位具有 《升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向升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办理结果: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2)升放气球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4)升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办理结果:批准申请的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升放气球活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北京市升放气球活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总要求:1.升放气球作业审批表须加盖施放单位印章和用户印章(若用户所在地与升放现场所在地不一致时,还须同时加盖升放现场所在地单位印章); 2.申请单位须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申请单位如果遇到“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要求上传的材料和上述申报材料不一致时,该材料可用文件名为“不涉及此项材料.doc”的空文件代替。
不收费
【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2〕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1.问:申请相关问题咨询电话
答:咨询电话684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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