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35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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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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