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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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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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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63W211021609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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