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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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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来源:《矿产资源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来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印证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420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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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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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510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03996K200011510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503996K2000115101002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9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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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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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办理的 | |||||||||
(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内容中应明确被授权事项内容,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确探矿权申请人、勘查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相关信息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应载明有效期;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受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与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勘查主矿种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探矿权人名称变更 | |||||||||
(一) | 勘查工作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勘查项目为国家下达的任务,提交下达的任务书。【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勘查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勘查项目为市场项目,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加盖申请人与勘查单位公章。合同真实有效。【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委托勘查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国家委托勘查的项目,申请人提交勘查项目委托书【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 |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勘查主矿种变更、扩大、缩小勘查范围、探矿权转让变更,需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勘查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探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须符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材料真实有效,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勘查许可证原件【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例进行填写,填写内容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填写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材料和已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并在加盖公章栏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提供的由储量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的项目名称应与申请登记书的项目名称一致,具有评审意见书文号,加盖评审单位公章。附具评审专家签字表。【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 | |||||||||
(一) |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坐标应与申请登记书的申请范围一致,标注核查时间、核查人员并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应符合探矿权登记的范围、标注申请范围所在位置,标明申请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探矿权人名称变更 | |||||||||
(一) | 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名称和地址变更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出具工商或编办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代码证书等【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探矿权转让 | |||||||||
(一)、企业法人 |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营业执照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非企业法人 | |||||||||
1 | 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探矿权人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转让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授权【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非委托办理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董事会决定、事业法定代表人出具上级下达的任免文件、社团组织出具主管部门决定文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出具的证明材料正式有效。【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3 |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探矿权转让必须符合转让条件,签订转让合同,经颁发探矿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转让【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最低勘查投入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人应按年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 | 受让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营业执照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七) | 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八)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董事会决定、事业法定代表人出具上级下达的任免文件、社团组织出具主管部门决定文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出具的证明材料正式有效。【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九) |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与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 |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探矿权转让必须符合转让条件,需提供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证明材料,提交勘查报告【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一) | 经批准储量报告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储量报告【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二) |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例进行填写,填写内容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填写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材料和已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并在加盖公章栏加盖申请人公章,加盖公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探矿权出让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三) | 人员身份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受让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受让人法人证明材料、身份证材料【展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展开】 | 受让人身份证明材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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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收件单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印证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相关印证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部门业务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审查标准 1.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3)申请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大于允许登记的最大区块面积。 (4)除特殊情形外,申请勘查区域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 (5)申请扩大勘查区域的探矿权出让方式符合规定,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2.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3. 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 (3)申请勘查主矿种变更,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4.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5.转让变更登记(探矿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3)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4)探矿权属无争议;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6)探矿权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就该探矿权设定的允许转让探矿权的条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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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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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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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微信图片_20230925215012.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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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八届第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第六条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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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4〕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展开】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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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8〕24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展开】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探矿权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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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收费依据 |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令第〔1998〕240号)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确定后公布。(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第九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收入的具体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条 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起始价征收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纳入《矿种目录》。 第十一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一)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三)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令第〔1998〕240号)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减免收费情形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允许减免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备注 | 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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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要求 |
收费依据 |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令第〔1998〕240号)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确定后公布。(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第九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收入的具体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十条 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指导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起始价征收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的指导意见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制定,纳入《矿种目录》。 第十一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一)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三)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设定办理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令第〔1998〕240号)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减免收费情形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第二十条 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
允许减免依据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第二十条 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
备注 | 无 |
1、 怎样提高办事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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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符合要求准确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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