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021623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管理责任,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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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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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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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5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 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展开】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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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5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35条】【第1款】【第8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