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18020J2110222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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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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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6条】【第1款】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50条】【第1款】【第2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