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021647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第86条】【第2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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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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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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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86条】【第2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21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展开】 |